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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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

2024-09-20 11: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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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ytham
内容描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等对特定海事请求享有的赔偿责任限制。

按照我国《海商法》及《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对于人身伤亡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须船舶总吨计算赔偿限额,具体如下:


船舶总吨位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300-500

333000

500吨以上

按下述区间增加赔偿额

501-3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500

3001-3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333

30001-70000吨的部分

每吨增加250

70001吨以上的部分

每吨增加167


(赔偿限额单位:特别提款权)

 

对于不满300总吨的远洋船舶,《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同样规定了333000特别提款权的赔偿限额。但我国法律给出了不同规定,根据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

超过20总吨、不满21总吨的部分赔偿限额为54000特别提款权

21-299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000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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