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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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01-06 1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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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月亮🌙
内容描述

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6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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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知识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PICC WAR RISK

    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二、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二)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三)被征用或被征购;(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三、保险终止(一)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二)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1.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2.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四、承保原则(一)本保险系本公司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舶保险的条款也适用本保险,但与本保险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二)被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三)如本保险由于第三条的原因终止时,净保费可按日比的退还给被保险人。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HULL WAR AND STRIKES CLAUSES1/1/86I Scope of coverThis Insurance covers loss of or damage to or collision Liability of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general average or sue and labour of the insured vessel caused by: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or civil Strife arising therefrom, or any hostile act;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detainment, confiscation or blockade, but such claim shall be dealt with only on expiry of six months from the day when such events arise,3. Any weapons of war including mines, torpedoes or bombs4. Strikes, lock-outs or other similar events;5. Civil commotions, riots or other similar events;6. Any person acting maliciously from a political motive.II Exclusions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loss, damage, liability or expense arising from:1. Atomic or hydrogen bombe or nuclear weapons of war;2. Capture, seizure, and, detainment or confiscation by or under the order of the government or local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vessel is owned or registered;3. Requisition or pre-emption,4.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countries which ar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III Terminationl. The Insurer shall be entitled to issue to the Insured at any time notice of cancellation to terminate this insurance upon expiry of seven days from the day on which the notice is issued;????2. Whether or not such notice of cancellation has been give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utomatically;l) Upon the occurrence of any hostile detonation of atomic or hydrogen bombe or nuclear weapon of war;2) Upon the outbreak of war (whether there be a declaration of war or not) between any countries which ar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3) In the event of requisition or sale of the vessel.IV General Conditionsl. This insurance is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to the Hull Insurance of this Company.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any clauses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the Hull Insurance, the clause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prevail;2.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claim which would be recoverable under any other insurance but for existence of this insurance;3. In the event of cancellation by reason of operation of the clause III a pro rata daily net premium shell be returned to the Insured, but no return of premium for any lay-up of the vessel shall be payable under this insurance.

    发布于:2022-02-10 11:07:06
  • 航运见闻二副被控过失杀人!醉酒驾驶致两名海员遇难

    据悉,于去年12月在英国货船“Scot Carrier”号与丹麦驳船“Karin Høj”号相撞事故中担任货船“Scot Carrier”号驾驶员的英国二副日前已被引渡到丹麦接受审判。这名 30 岁的海员正面临过失杀人罪和重大过失罪,事故导致两名驳船上的丹麦海员死亡。2021年12月13日凌晨,这艘3,450 总吨的货船“Scot Carrier”号在瑞典于斯塔德镇以南和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的一条繁忙海道上航行时,与一艘 180 英尺长的自航行丹麦驳船“Karin Høj”号相撞。事故导致丹麦船只倾覆,潜水员后来搜索发现一名船上船员的尸体被困在船内,而另一名船员仍然失踪。瑞典当局立即表示,他们怀疑醉酒驾驶是造成船舶碰撞的一个因素之一。他们对货船“Scot Carrier”号上的船员进行了酒精测试,并拘留了超过血液酒精含量法律限制的大副和二副。大副后来获释,但二副仍被扣留在瑞典,面临严重醉酒驾驶、严重海上交通疏忽和严重致他人死亡的几项指控。在瑞典当局考虑进行审判的同时,哥本哈根市法院也举行了缺席听证会,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对这名二副提出指控。丹麦警方和检察官要求将二副引渡到丹麦进行审判。法庭文件中出现了与这起事故相关情况的其他细节。丹麦媒体报道称,二副的血液酒精含量不低于 0.457,尽管他一直在否认自己喝醉了。据报道,他承认在当晚六点之前喝了 5 瓶啤酒,一直到晚上十一点才开始值班。他说,直到碰撞发生前大约 20 秒,他才在雷达上看到这艘丹麦驳船,但是为时已晚,已经无法避免接触。碰撞事故发生在凌晨三点之后。调查人员告诉法庭,当货船“Scot Carrier”号突然转向右舷时,两艘船在航道上平行航行。调查受损船只的潜水员表示,货船“Scot Carrier”号撞击了丹麦驳船“Karin Høj”号,导致其倾覆。&nbsp;据悉,这名二副的律师一直在反对引渡,理由是这违反了《欧洲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法。下级瑞典法院裁定不继续审理此案,为引渡提供便利。在上周瑞典最高法院也拒绝审理上诉,也在为将英国公民转移到丹麦进行审判提供便利。最新消息显示,当地时间2 月 7 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听证会后,他在丹麦被羁押候审。

    发布于:2022-02-10 10:47:21
  • 航运见闻美西港口1800多名码头工人感染新冠,劳动力短缺致港口恢复受阻

    据悉,港口领导人警告称,洛杉矶和长滩港口在春节期间因进口量停滞而可能得到的任何缓解,都将被新冠变种毒株奥密克戎的爆发导致的码头及当地仓库劳动力短缺所抵消。洛杉矶港执行董事Gene Seroka表示:“今年3月的情况会有所不同,我们不会看到进口大幅下降。”Seroka预计零售商将立即进行库存补充,为了“以防万一”。南加州海运码头以及超过18亿平方英尺的工厂及仓库的雇主每天都在努力寻求足够的劳动力,这主要是由于Omicron变种的爆发。太平洋海事协会(PMA)主席Jim McKenna在接受JOC采访时表示,1月份的前三周,西海岸有1800多名码头工人新冠肺炎检测呈阳性,这超过了2021年全年1624例确诊病例。该协会负责管理与国际码头和仓库联盟(ILWU)签订西海岸劳动合同。尽管阳性病例似乎在上周达到峰值并开始下降,但对码头工人的劳动力可用性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在堆场中驾驶集装箱移动设备的熟练的码头工人。McKenna说:“劳动力的可用性取决于熟练的操作员。如果没有足够的熟练操作员,一个工班中将减少七个、十个或十二个人。”码头效率将因此受到影响。根据南加州海洋交易所的数据,上周二有101艘集装箱船在南加州港口外等待停泊,较前一周增加6艘。据洛杉矶港最新数据,南加州港口外目前有85艘集装箱船等待靠泊,较上一周有所减少。但进口集装箱和空箱有所增加,截至2月7日,洛杉矶港码头上共有进口集装箱56,112个,码头及码头外仓库中共有空箱59,603个。受疫情影响,尽管工资正在迅速上涨,但南加州和全美许多地方的仓库仍面临劳动力短缺。第三方物流提供商Whiplash负责业务发展的副总裁Scott Weiss表示,由于劳动力短缺,仓库里堆满了在春节前的高峰期进入港口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仓库运营商被迫将进口满载集装箱存放在其堆场的车架上,这导致了南加州车架短缺。根据Pool of Pools网站的数据,南加州车架在街道上停留的平均时间为8.8天,比1月初的11天有所改善,但仍然是疫情前平均停留时间的两倍多。港口货运协会(HTA)首席执行官Matt Schrap表示,劳动力短缺、车架短缺、码头空集装箱过多以及进口量过大的综合效应正在导致港口拥堵加剧,这反映在更长的卡车周转时间上,其表示:“码头拥堵严重,(卡车周转)很难操作。”

    发布于:2022-02-10 10:42:51
  • 航运见闻航运延误将在2022年延续

    近日,一份报告称,新冠病毒病大流行造成的全球供应链中断和短缺将持续到2022年。数字供应链专家project44预计,从中国到欧洲的货运平均延迟时间在连续数月下降后,去年12月上升至6天。自去年10月以来,从中国到美国西海岸的航线延误也在稳步增加。拥挤的港口和生产延误已经打乱了几个月的航运计划。project44表示:“随着疫情继续在整个供应链爆发,以及消费者继续以健康的速度购买,延误可能会持续到2022年很长一段时间。”巨大的影响报告称,新冠肺炎继续对全球贸易产生巨大影响,航运成本飙升,延误已成为常态,世界各地的空集装箱出现在了错误的地方。这意味着空白航线的数量一直在增加(空白航线指的是集装箱船取消航线或错过正常航线的港口)。project44负责供应链数据的副总裁乔希·巴西(Josh Brazil)表示:“由于港口减少了积压货物,且消费者支出依然强劲,空白航线将持续到2022年。”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的时间也比预期的要长。例如,根据劳埃德船级社的情报,截至1月25日格林尼治时间8点,在上海和宁波的港口有82艘集装箱船等待装载货物。再往南,靠近盐田和香港的地方,还有61艘船在等待。在太平洋的另一边,在长滩和洛杉矶的港口外,有68艘船等待卸货。在欧洲,鹿特丹和安特卫普附近,也有19艘船。在去年的某些时候,这些数字更高,尤其是在美国,但供应链的压力仍很严重。世界各地的港口都在努力加快速度。例如,鹿特丹在12月处理了创纪录数量的集装箱,几个港口已经改变了24/7的工作模式,以满足需求。零“新冠”政策但中国的“零新冠”政策并没有让情况变得更容易,而且在未来几周的春节期间,事情不会放缓,因此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中断将继续下去。劳埃德船级社市场编辑米歇尔•威斯•博克曼(Michelle Wiese Bockmann)表示:“中国的大多数延误和排队,主要是港口实施陆上限制的结果。零新冠政策导致了港口工人的排班制度,使得港口工人短缺。”这一冲击的主要受益者是航运公司,在集装箱船舱位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航运公司从巨大的需求中赚取了巨额利润。德鲁里(Drewry)估计,将一个集装箱从亚洲运往欧洲或美国的成本飙升,2021年航运业的总利润达到创纪录的1900亿美元。德鲁里说,这一纪录可能会在2022年被打破,而连锁反应是非常明显的——全球货物运输成本的飙升正在加剧每个人的通胀。

    发布于:2022-01-28 11:55:47
  • 航运见闻浙江海警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海上走私案,涉案金额达2.5亿

    记者1月27日从中国海警局获悉,浙江海警局近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海上走私案,摧毁了一个长期盘踞浙江沿海的香烟、冻品特大走私团伙,涉案金额达2.5亿元。据线索掌握,浙江象山一走私团伙长期从事海上冻品走私活动。为有效遏制冻肉走私势头,严防疫情海上输入,浙江海警局及时成立专案组,多次往返宁波、嘉兴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摸清组织架构、人员分工、走私方式,形成证据链。经缜密研判,该局于1月21日至22日开展收网行动,分编16个行动组,采取“海陆联动、统一指挥”的方式同步进行。行动开始后,在“武尚舰”带队下的9艘执法舰艇经过十余小时的搜索追击,成功锁定目标船。嫌疑“母船”见状拒不停船,多次采取大角度转向加速航行逃窜,全力躲避检查。海警执法船艇立即调整航向航速,加大马力追击,执法员抓住有利时机果断跳帮登临,成功控制目标船,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7名,查扣船舶2艘、集装箱36个、冻品1000余吨。与此同时,在嘉兴、宁波、衢州多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下,执法人员在衢州和宁波两地成功抓获走私团伙涉案人员9名。 浙江海警局初步掌握证据表明,该团伙自2021年9月以来多次将香烟、冻品走私上岸,并分销至宁波、嘉兴一带,案值累计约2.5亿元。此次行动深挖了幕后团伙,斩断了走私链条,形成了强大震慑。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下一步,浙江海警局将保持对海上走私违法犯罪的全方位打击态势,对走私行为进行高压惩治,全力维护海上辖区安全稳定。

    发布于:2022-01-28 11:51:50
  • 航运见闻长江荆州段两船相撞,6船员被海事部门救起

    1月24日上午,一艘大型施工作业船仍在打捞翻沉的货船及货物。一周前,因大雾天气,两货船在该江段相撞,造成一艘满载钢材的货船倾覆,所幸海事人员及时救援,未造成人员伤亡。24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在长江荆州开发区滩桥镇观音寺江段看到,往来的货船在长江航道有序通行。因持续阴雨天气,江面上的能见度不高,过往船舶纷纷保持间距,缓慢航行,有船舶不时发出鸣笛声。在观音寺江段一处综合码头下游的不远处,距离长江北岸约30米的江水中,一艘装载着大型起重机的作业船正在对倾覆的货船进行打捞作业。倾覆的货船沉入江水中,仅仅露出货船最顶端的船舱。在船舱的顶端,一块“联华688”的标识牌格外显眼。靠近打捞现场的岸边,汤先生凝望着打捞作业现场,他的妻子欲言又止,静静等待打捞作业。极目新闻记者在事发水域的岸边看到,用来覆盖货船船舱的金属散落一地,“全家的希望都在船上。”汤先生是江苏连云港人,也是“联华688”货船的船员。他说,他在长江上已经漂泊了50多年。他儿子是“联华688”货船的船长,妻子、儿媳等常年生活在船上,全家人依靠在长江上跑运输为生。为了维持航运,“联华688”货船还聘请了两名工人。汤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1月15日凌晨,他正在船舱的房间内熟睡,突然被一声巨响惊醒,“整艘船在剧烈摇晃,声响很大。”赶到货船控制室的汤先生发现,“联华688”货船的船体中部遭遇另一艘货船撞击,受损严重。于是,他赶紧拨打了海事救援电话报警。汤先生说,事发时,“联华688”货船顺流而下,准备将载有2000多吨的钢材从重庆运往江苏。途经事发水域时,因遭遇大雾天气,被一艘相对而行的货船撞击,满载钢材的“联华688”货船被撞击后开始下沉,所幸海事救援人员及时赶到,将船上的6名人员全部救起。一位长江岸线巡护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的当天早上,他看到满载钢材的货船在水中慢慢下沉,“货船触底后,江水淹没到船舱的最顶层。”该巡护员说,事发水域大约有9米深,江水淹没货船后,船体流出了大量油渍,漂浮在江面。当天下午,海事部门调配了吸油拖缆,吸收船舶漏油,以免对长江江水造成进一步的污染。目前打捞作业船计划先将沉入江水中的卷形钢材进行打捞,然后将船体进行扶正,打捞出水,不日便可将倾覆的货船打捞上岸。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发布于:2022-01-27 11:13:05
  • 航运见闻2022年的船东保赔有点贵

    保赔及P&amp;I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航行的船舶,一旦出了事故,都是需要提供保赔险的担保函,不然船舶就会被扣留,船舶险的担保函在国外其他港口一般都不太好使。&nbsp;船员在船上如果发生伤病亡事故,或者欠薪事故,也可以根据公约直接向保赔协会直接索赔,(一般在船舶的生活区会张贴一张MLC证书,船员只需要拍照就可以知道向哪个协会申请了),船员也不用担心老板不给工资或者理赔困难了。只要根据MLC中的联系方式,船员大部分能够很好解决一些现实困难,除非遇到的是一些质量不好的非IG协会。&nbsp;一艘6-8万载货吨的散货船,通常一年的P&amp;I费用大约是8-10万美元左右,想想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不过今年会更贵,详细参照图片:&nbsp;对于图中普调的费率,仅仅是涨费的一项而已,另外的RICOST即再保涨幅,不在普调范围,另外加上AdditionalAjustment&nbsp;2.5%-10%之间,或者上年度的supplementarycall追加费用,涨幅超过20%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了。就过去三年来涨幅水平看,我们国内保赔协会CPI的涨幅真算得上是良心价,远低于国际市场平均水平。&nbsp;2022/2023保险年度国际再保成本调整方案&nbsp;(RI cost)&nbsp; 整体算下来,一艘6-8万载货吨的散货船2022年预计涨费要1.5万美元左右,看来得多准备一天的租金来支付额外增加的保费了。&nbsp; P&amp;I+船舶险,正常年份,散货船东一年的光租租金,估计需要半个月拿出来支付保险费。来源公众号:爱船网

    发布于:2022-01-19 14:35:09
  • 航运见闻海啸扩大!秘鲁关闭80处港口,殃及整个太平洋沿岸!

    本周,汤加海底火山爆发的新闻视频图片刷爆网络,1月14日、15日连续多次喷发,引发多国发布海啸警报,1月17日6时10分又发生了一次“大规模喷发”,整座岛屿因为海底火山爆发而被“喷到不见”,相当惨烈。海底火山引发的海啸范围波及整个太平洋沿岸。汤加副首相已宣布该国进入紧急状态。据香港媒体报道,汤加火山喷发产生的冲击波通过大气传播,约9000公里外的香港地区也曾气压异常。多国/地区发海啸警报汤加海底火山喷发后,所引发的海啸已经波及整个环太平洋沿岸,除澳大利亚、新西兰外,斐济、智利、加拿大、瓦努阿图共和国、美属萨摩亚群岛、澳洲自治岛豪勋爵岛(Lord Howe &nbsp;Island)、澳洲麦觉理岛(Macquarie Island)及诺福克群岛(Norkfolk Island)、日本、夏威夷及美国西岸均发出海啸警报。澳大利亚气象局在汤加火山喷发后随即发布海啸预警,范围覆盖澳大利亚东部沿海多州和多个岛屿。澳气象局1月16日表示,此次火山喷发的冲击波传播速度超过每小时1000公里,澳大利亚的大气压力显著变化。数据显示,该国诺福克岛附近浪高达到1.72米,其黄金海岸地区浪高0.82米。日本气象厅1月16日针对奄美群岛等部分地区发布海啸预警。此次海啸在日本海岸引发的最大浪高出现在鹿儿岛县奄美市附近,其浪高约1.2米;在其他大部分太平洋沿海地区引发的浪高不到1米。高知县有22 艘船倾覆、沉没或漂浮,德岛县有5 艘,三重县有1 艘。美国西海岸部分地区也发布海啸预警,据位于阿拉斯加帕尔默(Palmer)的NWS国家海啸预警中心称,美国西海岸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阿拉斯加在内的海啸警报现在已经生效。美国港口一位码头负责人表示,最初是1 到 2英尺的海啸波冲击码头,当时恰逢涨潮,随后出现了更大的海浪。“在我们的港口,浪涌大约是7英尺,在海浪涌进来之前,它把所有的东西都从港口吸了出来,然后又快速推了进来。大约是在3分钟内增加7英尺水位,因此会产生强大的水流,然后对一些码头造成破坏。”作为预防措施,整个南加州的海滩和码头都已关闭,同时敦促人们远离水和海岸。智利内政部下属的国家紧急事务办公室15日向太平洋沿海大部分地区和太平洋岛屿发布海啸预警,疏散了海岸和沙滩上的人群。智利海军水文和海洋局发布消息称,该国北部伊基克等地遭遇近2米高的海浪,智利目前受影响面不大。智利有关部门将继续通过沿海47个监测站点监控海潮变化情况。秘鲁海水倒灌,关闭80处码头报道称,在距离汤加超过1万公里的秘鲁,当地的全国紧急行动中心称,由于火山爆发引发的持续“异常浪潮”,秘鲁关闭了22处港口作为预防措施。而在1月17日汤加海底火灾二次爆发后,海水倒灌,形势更加严峻,该国进一步关闭了80处码头。此外,秘鲁国家民防局还敦促地方当局指导民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出现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同时要求暂停港口和渔业活动,并将小型船只转移到安全区域。新西兰推迟船舶入港由于火山喷发和引发的海啸,新西兰北地西海岸和东海岸都出现了海啸,最严重的损失发生在图图卡卡,有8 到 10艘船被击沉,还有许多其他船只受损,码头也遭到了广泛破坏。此外,塔拉纳基港持续24 小时记录到异常海浪。在港口社交媒体页面上的一篇帖子中,运营负责人阿什利·麦克唐纳(AshleyMcDonald)表示,有很多活动,“最大的有1米高,虽然这些海浪肉眼看不到,但由于每个海浪的周期大约为10 分钟,河口和港口防波堤周围的水会剧烈涌入和涌出。”“为此两艘船还被推迟到次日才进入港口。”此次海啸对国际海洋货运业务影响几何?汤加海底火山爆发引发的海啸,已经波及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业,据货代公司方面消息,整个美国南加州的海滩和码头都已关闭。据悉,美国西海岸包括加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阿拉斯加在内的海啸警报现在已经生效。”由于海浪高于正常水准,作为预防措施,整个南加州的海滩和码头都已关闭,直至另行通知。此次海啸对船舶船员安全航行影响多大?业界人士认为,汤加海底火山剧烈喷发引发的海啸,对在大洋航行的船舶安全影响不大,因为海啸波是长波,波长达数百公里,波幅却只有几公尺。但海啸对靠泊船和锚泊船危害极大,极易造成船舶走锚和断缆,导致碰撞、搁浅等事故。由于海啸造成的冲击波不断剧烈冲击码头,极易造成码头损坏,业界人士提醒,船舶一旦发现码头受损,应果断离港,保证船舶和船员安全。

    发布于:2022-01-18 17:53:26
  • 航运见闻货轮搁浅,船长遭拘留!

    2022年1月16日,丹麦海事事故调查委员会(DMAIB) 发布了关于一艘沿海货轮Beaumaiden号在波罗的海博恩霍尔姆岛附近搁浅的报告。DMAIB总结说,由于船长离开驾驶台,并在他的住舱里睡着了,使得该船4个小时里都是无人驾驶,最终在该拐弯时依然径直航行,最终开到岸边搁浅了。DMAIB在报告中说,2021年10月15日,Beaumaiden号满载3,000吨化肥从比利时安特卫普启航,航经易北河和基尔运河至波罗的海,并向东行驶前往爱沙尼亚塔林,船上共7名船员。&nbsp;船长饮酒后,在驾驶台值班边听音乐边电话聊天10月17日 1700时左右,Beaumaiden号船长醒来吃晚饭,然后回到他的住舱喝了一杯酒并看了会电影(根据公司规定,啤酒和酒精是允许带上船的)。晚上2000时左右,船长去驾驶台接大副的班。简短交谈后,船长拿起了手表,按照船上的惯例,他独自一人,没有AB 值班。&nbsp;而大副也并没有注意到船长的行为有任何异常。这艘船在一个长而直的东北航道上稳定行驶,她的下一个转弯大约需要4个小时。周围船舶很少,船长一边在驾驶台听音乐,一边与他的朋友们进行了几次电话交谈。DMAIB在报告中说,过了一会儿,船长就离开驾驶台下楼去他的住舱小屋,随后又端了一杯酒回到驾驶台。&nbsp;又回到住舱,想睡几分钟,结果彻底睡过去驾驶台4个小时都没人,该拐弯时还直航“几个小时后,他又回到自己的住舱小屋取个物品,然而回到他的小屋里,他感到疲倦,决定在床上小睡几分钟,但他彻底睡着了,以至于此后近4个小时里驾驶台都没有人值班。”DMAIB在报告中写道。&nbsp;与此同时,从航迹上看,Beaumaiden号以同样的航线和速度继续前进,当经过航线拐点需要转弯时,依然径直向前航行,直奔丹麦博恩霍尔姆岛的岸边。大约凌晨0255时,丹麦海上交通管制当局注意到这艘船的危险势头,立即试图通过甚高频和卫星通信电话联系Beaumaiden号驾驶台,但没有人回应。轮机长被剧烈震动惊醒,船搁浅了凌晨0325时,Beaumaiden号轮机长被剧烈的震动惊醒,他意识到船搁浅了。轮机长立即跑到驾驶台去调查。当到达驾驶台时,发现警报正在响亮的播放。他将CPP 螺旋桨调回零,然后立即去找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大副和其他船员一起检查了船首和船尾是否有进水的情况。&nbsp;船长、大副和轮机长来到驾驶台后,经商量,决定先让船后退后起浮,然而没有成功。&nbsp;DMAIB发现,船长嫌麻烦,竟还关闭了值班报警器随后,DMAIB的调查人员在登船检查中,还发现该船的驾驶台航行值班警报系统(BNWAS) 不能正常工作,因为已被关闭。根据DMAIB 的说法,船长习惯于将其关闭,因为它的重置按钮位于不方便的地方,并且他发现需要“每3-12 分钟不得不不断从导航椅上站起来以关闭它,很烦人”。而该系统会在船舶偏离航线时发出警报。船长被拘留事故发生后,丹麦当局通知该船船长,该船已被扣留,并且未经批准不允许通过打捞计划重新上浮。丹麦海岸警卫队于凌晨0525 到达船上,并检测了船长的血液酒精含量,在确定超过法定限度后,以涉嫌醉酒的罪名将船长拘留。丹麦当局指出,该船的管理公司没有遵守禁止在船上饮用酒精的程序,“允许饮酒,允许喝啤酒”。报告称,船长负责监控船员的酒精运送和随后的饮用情况,然而自己因为饮酒酿祸。在DMAIB的调查报告发布后,该船船公司决定改变其规定,决定“即刻起,对船上毒品和酒精实行零容忍规定”。船员饮酒不仅影响船舶航行安全,也关乎船员自身安全,国内相关法规也对船员饮酒限制及罚则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第十一条规定: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渡运时,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第四十二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海船员〔2015〕600号)规定: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当事船员记15分;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饮酒者记15分。

    发布于:2022-01-18 12:05:41
  • 航运见闻湖南省首期 “浪花计划”

    2021年12月27日,湖南省首届退役军人“浪花计划”海员培训班在株洲开班。退役军人作为中国新一代的海员培训计划,在湖南也正是拉开帷幕。&nbsp;开班仪式上,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周笑春,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桓兆平,株洲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文发出席并发表致辞。&nbsp;这110名退役军人将通过为期3个多月的船员教育培训,完成军人到船员的转变。&nbsp;浪花计划VS海员短缺✦&nbsp;浪花计划是由交通运输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部署,海事主管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共同推动实施,为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船员教育培训促进就业,推动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企业以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方式面向退役军人招生,为退役军人取得船员职业资格和就业安置创造条件、提供平台。&nbsp;目前的船员劳务市场,普通船员非常紧俏,受供需关系影响,市场工资一路飙升。越接近年底,工资将更高。普通水手月薪都涨到2500美元。因为普通船员资源有限,即便肯出高工资,也很难及时找到人。&nbsp;原因显而易见,船员与岸上人员的待遇优势正在逐渐缩小,船员生活质量下降,再加上可能会面临的一些海上风险,而且疫情下严格的防疫政策和换班制度造成严重的超期服务,使得船员身心俱疲,越来越多的船员弃船上岸。&nbsp;工资待遇优厚&nbsp;但是中国海员市场短缺!到2026年,海员短缺将创十年最高水平疫情给海上生活带来了持续的负面影响,一些海员可能会提出提前退休计划,还有一些人可能会寻找岸上的工作。供应增长跟不上船队扩张的速度,而且随着不少船东和租船人要求只雇用接种疫苗的船员,仅1/4船员完全接种疫苗,船员短缺情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nbsp;“浪花计划”的实行是在海员短缺的情况下找到的突破口之一。因为当海员也对从业者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考虑到将会长期在海上颠簸,如果身体素质太差,例如像有晕车、晕船等症状或是一些其他身体疾病的人,就会被拒之门外。所以,执行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退伍军人是非常对口的人群,也能解决部分就业问题。船员的紧缺是个现实问题,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从2020年计划启动开始,已经陆续吸纳了几批退伍军人加入海员队伍,但是市场上高级船员仍然缺少,原本的船员流失率在变大。&nbsp;浪花计划,有望在中国更多地区得到推广和鼓励,退役军人加入海员队伍,将会是未来优秀海员的来源之一!来源公众号:爱船网

    发布于:2022-01-14 15:01:59